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25]5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