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经验分享: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新《劳动合同法》于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又一个里程碑
该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方向
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在以人为本上有十大亮点: 亮点一:“试用期限"有新规定
明确限定了“试用期限”、“最低工资水平”和“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等内容,封堵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
亮点二:“一年一签”受到限制
规定“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为 12 个月"等,限制了“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
亮点三:“劳务派遣”有法可依
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等,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
亮点四:“合同中止”要有补偿
规定“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要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须双倍赔偿”
终结了固定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用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的历史
亮点五:“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
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 50%~100%
"这对欠薪现象是一记重锤
亮点六:“书面合同”须 1 个月内订立
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以上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加重了不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亮点七:“违法裁员”要承担责任
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