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眼下,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不签劳动合同有何危害?用工单位应为此承担什么责任、付出怎样的代价?下面的两个案例也许能说明这些问题。 XX 年 11 月,市民林超经人介绍到洛阳市一所技术培训学校上班,任司机。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没有为林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后来,双方出现一些矛盾,XX 年 9 月,校方口头提出解除与林超的劳动关系。 林超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并没有过错,学校常常安排其加班,从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现在说不用就不用,随便一句话就将自己打发了,哪有这种道理? 林超无奈向西工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自 XX 年 1月 1 日至 XX 年 9 月 28 日的双倍工资 7200 元,并为其补缴XX 年 12 月 1 日至 XX 年 9 月 28 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或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其应当承担部分费用;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工资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额外经济补偿金 400 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600 元。 针对林超的上述说法,校方辩称:自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申请人行为所逼,实为无奈之举.林超于 XX 年11 月经人介绍到我校当司机,当时商定的月薪为 800 元,我方从未拖欠过申请人的工资.其间,申请人多次要求加薪,在我方口头承诺尚未兑现的时候,林超便以为自己的劳动没有得到我方认可,先后实行了一系列消极怠工措施。鉴于此,我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无端侵权,实为申请人行为不当所致. 校方还认为,申请人主张 XX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28 日双倍工资的行为是恶意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我方曾多次与林超就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交换意见。林超对我方迫于经济压力暂缓签订劳动合同、暂缓为其缴纳“三金”一事给予充分的理解,当时并没有提出相反意见,这都有会议记录可查.那么,林超为什么在未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却在迫使我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才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呢?显然,林超是在钻企业管理方面的空子,想不劳而获。 同时,校方辩称:自己没有为林超办理社保,是经林超同意的,而非校方的强权决定。林超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没道理,因为学校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林超是司机,司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为此,学校与林超曾达成口头协议,林超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