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 医 药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即 可 开 展 执 业 活 动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 二 ) 符 合 《 中 医 诊 所 基 本 标 准 》 ;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四 ) 符 合 环 保 、 消 防 的 相 关 规 定 ; ( 五 )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 机 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不 得 举 办 中 医 诊 所
第 六 条 中 医 诊 所 备 案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 中 医 诊 所 备 案 信 息 表 》 ;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