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第四小学考勤制度为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为导向,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 号)《阿瓦提县教育系统请销假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请假和考勤制度暂行规定
一、 请假制度(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1
老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 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半日之内由年级组长批准,1-- 3日之内由业务校长批准,3 日以上有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
教职工因疾病、急事等特别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
请产假:老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1
学期累计病假在 10 天以内,不扣发工资;从起病假第 1 天起,累计 11——22 天的每日扣发 10 元,一般病假扣发 20 元,累计 23 天以上每日扣发 20 元
住院期间不扣分,不扣钱,出院后回家休息每天扣发10 元
(根据病情轻重酌情处理)2
病假工作量化扣分:住院 1 日扣 0
2 分,出院修养扣 0
25 分,一般病假 1 日扣 0
5 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 15 天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 30 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判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教职工病愈后上班后,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继续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