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育、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 用 , 根 据 《 博 士 后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 ( 国 人 部 发〔2025〕14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5〕73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6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进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25〕46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2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讨论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 “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讨论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广东省人社厅备案,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流动站及博士后讨论人员联合进行科学讨论、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讨论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工作站或基地从事博士后讨论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加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和服务部门
主要职责:㈠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