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 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