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教育人力资源配置看老师编制管理的特点日期:2009—05-31 来源:北师大教育管理学院点击: 126 次 一、日本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员的配置 日本现行的公立义务教育系统教职员的配置始于《学校教育法》(1947 年),成形于《关于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的班级编制和教职员定员标准的法律》(1958 年),随后又经过五次修正案而得以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包括高级中学)教职员编制的法定权在中央政府,而具体操作权在各都道府县。每个年度,都道府县教育主管部门都将以学校班级数量和法定系数为基本变量来核定诸学校教职员的编制,由此而确定每个市、町、村所应配置的基本教职员的数额。教职员的配置主要涉及学校内设机构、班额标准、教职员定员标准以及针对特别教育需求而专门配置的特别编制。具体分述如下: 1.关于内设机构。根据校务分担体制原则,日本法律规定:公立小学须设置教导主任、年级主任、事务主任、保健主任等职,公立初级中学在以上职位之外,可增设生活指导主事和前途指导主事。与这些管理职务相对应的,学校应设立教务部、事务管理部、年级部、保健部、学生指导部和进路指导部(负责毕业生升学和就业指导)等。通常,上述管理部门的主任或主事都由老师兼任,规模较大的学校和农村偏远地区学校的教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可配置专门的事务职员。 2.关于班额标准。班额标准,即每班应容纳的学生总数;实际操作,指的是每班学生数的最高限额.班额标准在日本分常规班级和复式班级处理.常规班级班额标准为 40 人,而复式班级又被细分成两种情形,小学复式班为 16 人,(包括一年级学生的复式班不得超过 8 人),初级中学复式班为 8 人。对于由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班级,法律也作了特别的规定。 3.关于教职员的编制。日本法律规定:小学和初级中学须设校长、教头(副校长)、教谕(老师)、养护教谕(保健老师)和事务职员等职。实际情况会由于学校规模和类型的不同而作适当调整。具体说来,每所学校设校长和教头各 1 名,教头可根据学校规模做出调整,调整的公式为:教头数=(9 个班级以上的小学校数+6 个班级以上的中学校数)×1+(6-8 个班级的小学校数×3/4+3-5 个班级的中学校数)×1。 除了校长和教头以外,编制的核心在于老师的编制。在日本,老师包括“教谕”、“助教谕”和“讲师”.老师编制数等于学校编制总数和校长、教头编制数的差。老师的编制一般以班级为依据,一定数目的班级乘以一定的系数即可得出一所学校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