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法律规范全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阔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盟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进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费字【2025】1708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范围主要包括全盟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高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其小区住宅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全盟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服务收费标准由盟发改委会同盟建设局统一制定;各旗县市区发改局会同建设局根据《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服务收费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统一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动 10%
第五条全盟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即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管理程度等来确定等级,根据确定的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费用
第六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核发实行属地管理,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收费前要到同级发改委(局)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后方可收费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时,应向同级发改委(局)申领《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申请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申请表》,同时提供《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