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法律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制造性,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公司的《保密协议》、《公司章程》和、《其它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制度。本制度简称《高管制度》。二、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执行董事和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负责人、生产总负责人、销售总负责人、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等岗位人员.公司可以根据各岗位的实际责任情况,进行调整,删除或者增加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指高管并不意味着其享受公司高管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三、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各业务总监和各部门负责人及经理等。第二章 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懂事董事、监视、执行董事的义务机制一、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懂事、监视、执行董事的权利机制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二、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五、本章第四条所述“滥用股东权利”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被滥用外,也包括但不限于:(一)股东通过不参加股东大会来阻碍对于公司协议(???)的任何修改;(二)股东通过投弃权票或故意投反对票来阻止修改公司协议的决定,而此决定是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多数同意;(???)(三)股东利用股东权利拒绝参加对公司意义重大甚至生存至关重要的活动。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