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场管理法律规范现场管理法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公司法律规范化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营造一目了然、洁净的现场工作环境是理顺工作现场秩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管理手段,也是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的重要方法
有效的现场管理,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产品质量、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牢固树立行政后勤服务生产的意识,充分发挥支持保障的作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确保完成公司既定的各项经营指标,根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法律规范
第二条 公司全体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仔细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完成日常工作事务,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第三条 现场管理实行以思想教育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奖惩制,对违反本细则的员工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惩处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现场管理责任部门为:生产工艺技术科、质量科、供应销售科、财务科和综合办
综合办负责统一办公室现场管理的推行工作,成立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现场管理小组,该小组有权对各部门现场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戴智武负责,每周对各部门现场检查次数不少三次,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现场管理达不到要求的,责任人应当天完成清理和整改
各部门领导应负责组织各自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管理活动,做好本部门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五条 工作期间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调动、指挥,并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对不服从主管领导分工安排的按待岗处理
第六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严格按上午 8:00 至 11:30 分,中午 13:00 至 17:00的规定上下班
因事因病请假,须事前提交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一律按旷工论处
迟到、早退按 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