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法律规范1 总则1.0。1 为法律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法律规范。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各等级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公路工程。1.0.3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1。0.4 公路工程施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1.0。5 公路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损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因素或状态.2。0。2 危险源辨识发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2.0。3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2。0。4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应急预案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组成。2.0。5 风险评估对工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风险辨识、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和防控措施。2。0.6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2.0.7 特别作业人员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2.0.8 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工程.2.0。9 警戒区作业现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区域。3 基本规定3.0。1 公路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2 公路工程施工应进行现场调查,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附录 A 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见附录 B),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附录 A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序号类别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审查1基坑开挖、开挖、支护、降水工程。┃1。开挖深度不小于 3m 的基坑(槽)2.深度小于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1.深度不小于 5m 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2.开挖深度虽小于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或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