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 C、D 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C、D 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应因地制宜开展 C 级危房加固维修,D 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 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 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漂亮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 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舞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二、农房重建 第七条 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倒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第八条 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第九条 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 500mm。 第十条 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第十一条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 190mm,砖墙不应小于 240mm.不应采纳空斗砖墙承重。不应采纳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第十二条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900mm. 第十三条 6 度、7 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8 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砖混、砖木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注:以下 6度、7 度、8 度抗震设防地区简称为 6 度、7 度、8 度地区) 第十四条 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宜限制使用,使用时应实行措施保证可靠支承和连接。8 度及以上地区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6 度、7 度地区采纳硬山搁檩屋盖时,应实行措施保证支承处稳固,加强檩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