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确保园区人身及财产安全,现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园区内各入驻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消防法规,必须按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消防法规合法经营、生产,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消防工作.第二条 各单位在装潢、装修和储存物资及生产、研发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生产和防火法律规范要求;使用的特种设备需定期年检,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第三条 各单位自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需指定专人管理.灭火器材始终保持良好状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一般防火灭火基础知识,熟悉各类消防器材性能和操作方法。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做好企业自身的安全措施保障,劳动条件改善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第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有关市场准入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入驻企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可燃的生产场地、库房里必须严禁烟火,要有禁火标记,并制订切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制度.第七条 入驻企业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及园区管理部门的安全消防工作的检查,对查出的火险事故隐患,要根据整改意见及时仔细落实整改,消除隐患。第八条 入驻企业在生产期间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安全门开启,不得关闭.第九条 入驻企业不得私自接线,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电器线路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前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必须符合电器安装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第十条 不在创业园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火灾和事故,造成园区内其他入驻企业或园区公共区域财产损失、人身安全损害的,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园区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二、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多次违反园区安全制度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劝其搬离创业园。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