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法律规范动火作业分级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别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别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规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2、 特别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上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动火作业管理
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别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别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器具安全程序,保证安全可靠
2、 动火作业应由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实行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使用的消防器材
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别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实行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实行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惊醒动火作业时,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实行防火隔绝措施
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