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在实务界,由于验资问题引起的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的施行而明显下降。本文首先从注册会计师、委托方、其他行为人、验资业务特点、验资程序等主客观因素方面总结验资风险的根源,指出道德问题是引发验资诉讼的根本原因;其次从验资业务过程、注册会计师防范委托方道德风险以及注册会计师自身道德风险的防范等方面提出验资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验资风险;防范措施;道德风险 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验资》与修订前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1 号——验资》相比,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如强化对出资合规性的审验程序、修订职业道德要求、增加与委托人沟通的要求并明确沟通事项等。但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验资业务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仍然层出不穷,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 2007 年西安康达因虚假验资被撤销,这是继原野、长城、海南新华三大诉讼案之后又一震惊注册师行业的验资事件。本文研究了验资风险的来源,以期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控制,完善风险审计技术,巩固自己在证券市场的地位。 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相关理论概述 2007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 号——验资》中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上可见:首先,验资是一种受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方可执行验资业务;其次,验资的对象。需要验资的情况包括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出资者缴纳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再次,验资的成果。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后,应对公司或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由于违约、过失、欺诈等原因,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存在不恰当意见,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的可能性。由此,也可以看出验资风险的特征:首先,风险的承担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其次,承担验资风险的原因是验资报告出具的不恰当意见;再次,出具不恰当意见的原因有违约、过失和欺诈。具体而言:违约是指没有按合同条款约定、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或根本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没有实施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