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问题的提出在《侵权责任法》之下,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不仅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2]而且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不揣浅薄,拟就其中归责原则作一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二、从《民法通则》到《产品质量法》再到《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直接来自《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从历史解释视角的观察,对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法通则》第122条:学说争议的起点《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语焉不详,学界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存在较大争议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义务主体有无过错,只要是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就应当负赔偿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加重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责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10]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出现了严格化趋势
这种趋势表现为适用过错推定、适用担保责任以及适用严格责任三种方式
目前,中国法律采纳的是严格产品责任
[11]“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不能以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