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析债权转让中的抗辩与反诉一、反诉不属抗辩范畴,债务人不行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一)反诉不属抗辩其区分:反诉是指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相反的独立诉讼恳求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利(《担保法》第20条第2款)
很明显反诉不是抗辩
详细表现在:1
二者目的不同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新诉讼恳求,目的是以到达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权利局部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见的权利范围
抗辩是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来对抗债权人行使恳求权,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等
但无论如何抗辩,其都不行能产生新的诉讼恳求
二者法律关系不同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恳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
抗辩是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展,不能单独进展
二者法律地位不同
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原告,即使本诉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局部的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抗辩则不行能转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
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
反诉只能在一审法院裁判前提出,否则就达不到反诉的目的
抗辩则不然,只要本诉未最终审理终结,在一审、二审或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抗辩意见
二者结果不同
反诉提出后,法院必需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
抗辩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恳求权,法院在裁判时对原告的恳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抗辩意见作出裁判
(二)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行以向受让人反诉《合同法》虽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中也规定了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定可以反诉
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