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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析债权转让中的抗辩与反诉VIP免费

转让合同-析债权转让中的抗辩与反诉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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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析债权转让中的抗辩与反诉一、反诉不属抗辩范畴,债务人不行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一)反诉不属抗辩其区分:反诉是指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相反的独立诉讼恳求。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利(《担保法》第20条第2款)。很明显反诉不是抗辩。详细表现在:1?二者目的不同。a?反诉是一个独立的新诉讼恳求,目的是以到达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权利局部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见的权利范围。b?抗辩是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来对抗债权人行使恳求权,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等。但无论如何抗辩,其都不行能产生新的诉讼恳求。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a?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恳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b?抗辩是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展,不能单独进展。3?二者法律地位不同。a?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原告,即使本诉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局部的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b?抗辩则不行能转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4?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a?反诉只能在一审法院裁判前提出,否则就达不到反诉的目的。b?抗辩则不然,只要本诉未最终审理终结,在一审、二审或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抗辩意见。5?二者结果不同。a?反诉提出后,法院必需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b?抗辩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恳求权,法院在裁判时对原告的恳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抗辩意见作出裁判。(二)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行以向受让人反诉《合同法》虽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中也规定了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定可以反诉。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承受权利而未承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行以提起反诉,反诉必需是权利与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如发生质量等问题完全可以向债权人提起诉讼。否则会消失下述问题:1?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悖。债务人假如反诉,受让人就要担当债权人的义务,但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仅承受权利而并未承受义务。债权人一般是受让人的债务人,其把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以到达债务抵销的目的,假如债务人作为被告可以向受让人反诉,那么,这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违反。2?与债权人有权转让相悖。抗辩是关系到债权是否有权转让的问题,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等等。假如抗辩意见成立,则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或完全丢失,这涉及到债权人无权转让的问题(即有人称之为权利瑕疵)。而反诉是债权人在有权转让的前提下,债务人提起的另一诉讼恳求,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出租人)把租金转让给了受让人,但债务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实,但债权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为由提起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债权人,而不应反诉由受让人来担当本不应由其担当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混淆了债权人有权转让与债权人应担当的义务;混淆了债权转让前后已转变的法律关系的主体。3?与立法的目的相悖。《合同法》及其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也规定了债权债务同时转让,假如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并反诉理由成立,则受让人就必需担当义务,那么立法时无须分别规定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仅规定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就可以了;假如是债务转让,在买卖合同中,新债务人固然可以向供货的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这原来就是债权人应尽的义务;假如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毁灭,受让人就完全取代了让与人的地位,受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担当义务,债务人固然也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但仅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则不行以向受让人反诉,否则,即与立法的原意相违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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