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问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如何采取何种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背景:合同能源管理(EMC)是近年来比较创新的业务模式,其业务特点大致为: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用能单位)签定合同,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设备,并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
在合同期内,用能单位基于产生的节能效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合同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提供的信息,“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解答:对于目前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EMC)业务,我们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两种会计模式之一对其进行会计处理:(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处理的“租赁模式”;(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处理的“服务特许权(BOT)模式”
无论选择其中哪一种会计模式,一旦选择就应当成为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会计政策,应当一贯地运用于所有同类或类似交易的会计处理,不得随意变更(但一般理解,租赁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