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产生1、因合同当事人之事先约定而产生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可以协商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并将该约定作为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在合同之外就该合同另外订立一个合同解除的协议;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订立一个合同解除的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产生,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解除
在一个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只由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各自可享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是相应的规定
这种合同解除权称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2、因法律之规定而产生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权产生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是相应的法律规定
基于此条件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称为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依据该条规定,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有五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不可抗力均作出了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重大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突发的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等)、法律政策的变化(政策的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相对于法律的变化而言,政策的变化更加不稳定
政策的变化能否认为是不可抗力,对此人们往往有不同的看法)
不可抗力可能对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影响,也可能影响不大,也可能影响甚巨,以至于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当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受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