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逐步推广,用以规范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举措
《合同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肯定和倡导
《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从而更加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
但是由于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又容易转化为格式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各自的特征一般认为,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评审,经过法定程序而正式规定下来并公布的合同文书格式
它具有规范性、完备性、适用性和程序性
规范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法制定,并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具体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具有严格的规范程序
完备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在制订过程中主要针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将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明列出来,保障合同条款完备
适用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归纳了各地区、各行业和众多同类合同文本的经验而制订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而程序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只有合同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合同管理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制订并公布,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或印制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称为格式合同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如《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同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