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闽委教综[2006]5号关于建立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各市、县(区)教育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才观、政绩观,推动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均衡发展,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1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和其它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党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
二、督导考核内容与标准主要督导考核县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保证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育管理情况以及当地教育的发展水平
全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原有基础划分为三类地区(附件1),并对三类不同地区分别提出不同的督导考核标准
具体考核标准见《福建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要点》(简称《督导考核要点》,附件2)
三、督导考核原则督导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督导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考核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四、督导考核程序1、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都要按照《督导考核要点》进行自查自评
自查报告和自评得分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