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我部在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chenggsh@mail.cin.gov.cn。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筑许可2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2第二节企业从业许可4第三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5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7第一节一般规定7第二节发包9第三节承包12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13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16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9第七章监督检查22第八章法律责任23第九章附则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及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工程、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拆除;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与供应;服务于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活动。第三条(国家基本政策)国家扶持建筑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科学管理方式,鼓励节约能源和严格保护环境。第四条(基本规则)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五条(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于本地区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乡级人民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人员从业许可第六条(注册执业人员从业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景观设计师等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执业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技术工作。第七条(注册申请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企业从业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的40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具体注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工作成果上签字,未经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的成果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令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指令,应当予以拒绝。第九条(注册执业人员禁止行为)禁止注册执业人员如下行为:(一)以虚假文件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二)出借、出租、出售、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单位注册;(四)超越资格类别、等级限定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业;(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注册执业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国家推行注册执业人员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