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1、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2、诉讼双方:原告:姚某被告: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诉辩主见原告知称:XX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悠雅轩”s11号商铺一套,商定层高为首层3
6米、二层3米,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仅标注有一条梁柱
房屋建成后,原告发觉被告建筑的房屋有以下严峻影响使用的问题:(1)一、二层中央均有始终径为15厘米的粗大排水污管;(2)一层有两条柱子长宽分别为3854厘米、7213厘米,高2
94米;(3)一层净高仅为2
46米;(4)二层有五根横梁;(5)二层有两个沉沙井,规格分别为2
32米;(6)二层净高只有1
由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盼望买到符合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合同第三条商定的商铺,而被告实际供应的商铺违反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有重大误会
原告要求退房无果,故诉至法院,恳求判决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58503元及利息1Word文档(从XX年11月23日起计至返还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爱护
被告交付的房屋规格均符合合同商定,是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建设的,也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不存在影响房屋使用的问题
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三)事实和证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XX年11月23日,原告姚某与被告雅和居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由姚某(买受人)向雅和居公司(出卖人)购买其开发的位于仙葫半岛编号为068-1-1号地块上的“悠雅轩”s11号商铺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