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六条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2018-01-10建筑业财税快递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
建邦地基公司是以博川岩土公司名义进行,其与博川岩土公司仅存在挂靠关系
本案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
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
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案件索引《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案情简介建邦地基公司申请再审认为:(1)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属于挂靠关系,建邦地基公司因不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企业资质,所以借用了博川岩土公司的企业资质,双方既不是分包关系,也不是转包关系
案涉工程均由建邦地基公司独立完成,中冶集团公司已付工程款最终也流向了建邦地基公司,案涉工程款403万元应当支付给建邦地基公司
(2)本案为挂靠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的规定,建邦地基公司是案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中冶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
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错误
故请求:中冶集团公司支付建邦地基公司工程款403万元
争议焦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