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2页原文:摘自《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总第92期)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之界定郑友德杨国云(郑友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国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为目标
而以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使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应当将违反禁止性竞争法条款的直接竞争关系纳入其规制范围,而且还应当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以主动进入争夺交易机会、促进他人竞争和直接侵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等方式构成的间接竞争关系也纳入其规制范围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益结构直接竞争关系间接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通常以存在经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即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
这会使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相应保护,从而有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
为此,需要对竞争关系作新的界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目标结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目标,是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变第2页共22页第1页共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2页迁而不断发展的
在历史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目前仍有部分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侵权行为法中的一般条款来规制;而其他国家则采用特别法,即制定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一般民法规定中分离出来
1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法,对公平竞争的保护被认为是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即保护竞争者免受商品或服务被混淆的风险,免受被贬损、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其商业活动的损害
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