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的平安工地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内涵】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的规范、有序有机统一的重要载体,不断深化平安交通的发展
第四条【建设环节】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和示范创建,以及交工后“平安工程”冠名等
第五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其他技术等级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并监督实施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1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和示范创建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六条【主要建设内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安全生产条件】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