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towngasdistributionworksCJJ33—2005J404-20051总则1
1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
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5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6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否则不得使用
7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的管材,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8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