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征求意见对照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6年7月《规程》原条款修改后条款(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是国家所有的非再生资源
合理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要技术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包括国有煤矿在内的所有大、小煤炭企业
第1条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和地面生态环境,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铁路法》、《水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包括:煤矿区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安全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地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技术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
凡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的上列问题,均应按本规程执行
矿区工农业建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亦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2条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区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者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沉陷区稳定性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
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到上列问题时,均应当按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