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有关电气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程、规范及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油与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地区公司)
第三条电气设备是指发电、输电、配电、供电及用电设备
电气管理是指对电气设备及运行、继电保护、电气安全及现场、电气建构筑物的一切管理工作的总称
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发、供、输、配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四条各地区公司电气管理,必须以发、供、用电为中心,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电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电力系统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一)电网结构力求安全稳定、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二)向各生产装置提供质量合格的电能;(三)保护装置微机化、监控系统自动化、通信系统现代化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及技术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各地区公司电气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组织制定电气管理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执行;(二)组织或参加制定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三)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电气部分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四)审查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五)推广应用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