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船舶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船舶行业从事科研、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维修)、检验、检测、船舶及相关钢结构、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或任期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1.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1.获博士学位。2.获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合格证。(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五)符合省、市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四)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五)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备条件: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2.具有撰写技术、工程、业务报告的能力。3.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4.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二)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大型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船舶修理工作3年以上。2.作为骨干完成过县(局)级(含相当机构)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3.作为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单位自立科研项目,并是一项以上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4.作为骨干具有承担本专业产品设计或建造(含施工、维修)的能力,承担并完成船舶工程中本专业(学科)的设计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造(含施工、维修)船舶3年以上。5.作为骨干从事造船工艺(指导)、施工流程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建造(含施工、维修)的船舶能够满足设计的要求。6.作为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并得到有关部门(含相当机构)鉴定认可。7.从事船检专业的人员需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审查、检验本专业主要船舶产品(含船体项目)3年以上。8.撰写过市(厅)级(含相当机构)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企业技术标准、规范。9.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及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