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规定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的
2工程地制裁勘察按专业可分为城市规划、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和核电站工程,以及地下工程等工程地质勘察
虽然都是工程地质勘察,但它们的目的、要求、方法、评价等得有所不同的,有它们各自的侧重点和特点
本规范是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待业标准,适用于种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指定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本规范指的“城市”、“城市规划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即是即是按上述规定而定的
“各类城市”即上述三类城市
3随着近数十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和城市建设的调整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工程地质环境是城市建设前期工作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
通过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了解规划区的工程地质环境特征,并编制一套反映工程地质环境与城市建设相互关系的、高水平的工程地质图系,对于城市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不仅有助于城市用地的合理规划,开发利用,避免规划设计的盲目性,避免或减轻由于各种潜在的地质灾害和工程活动导致次生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养活昂贵的处理费用,而且可以预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和远景发展中,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可能引起的工程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因此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