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使对试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更具操作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和《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四川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所有从业单位及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获得相应资质,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川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具体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第五条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以本细则为准。细则与其他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年份最新者和省级及以上颁布的办法为准。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检测机构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对其中的标准要求进行了个别调整)。第七条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厅质监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以及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初审上报工作。第八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厅质监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3份:(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见附件2-1);(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七)检测机构试验室平面布置图。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步审查、现场评审3个阶段。第十一条厅质监站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负责评定范围的,厅质监站可在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去现场实地核查。对于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中相关证书的原件,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质监总站。对于不受理的,留一份申请材料,退回其他资料,并出具书面意见。所申请的等级属于厅质监站评定范围的,由厅质监站组织评定。第十二条现场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