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了解保险机构经营状况,全面把握广东省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态势,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广东保险业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分析报告指保险机构向广东保监局报送的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分析报告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指广东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和比照省级分支机构管理的省级营销服务部
第二章编报原则第四条科学性
分析报告要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正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
第五条准确性
要求数据准确、原因清楚,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本期经营运行情况
第六条宏观性
应深刻把握宏观经济形势、政府调控政策、金融保险业外部生态环境,分析上述形势变化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第七条预警性
高度关注风险因素及其影响
第八条针对性
分析报告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总结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预见性
分析报告应对未来业务发展和经营趋势做出有依据的判断和预测
第十条及时性
在广东保监局规定时限内上报
第十一条规范性
分析报告必须涵盖编报框架的全部内容,按照分析报告范文示例的格式编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三章编报框架第十二条财产险机构分析报告编报框架由以下九部分组成:(一)宏观环境分析
主要概述本期当地经济运行情况、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社会保险需求新情况等,以及其对本公司业务发展的影响
(二)改革创新、服务地方的主要举措
包括:1、在促发展、抓内控、创效益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和成效
2、服务“三农”、参与社会管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
(三)机构、人员情况分析
(四)业务状况分析
包括:1、总体业务状况分析;2、险种结构分析;3、渠道结构分析;4、地区结构分析;5、大单项目分析
(五)财务状况分析
包括应收保费和经营效益分析
(六)考核指标情况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