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和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进行价格监测
监测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意见所指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是指植(介)入人体的治疗和辅助治疗性器材、器官和电子仪器等
二、列入监测目录的产品,其国内生产或进口代理(经销)企业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以下资料,并抄送产地或口岸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一)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代理(经销)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性能与组成、品牌、进口批次、计量单位;(二)国内生产的产品实际出厂价格,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格、进口供应价格
1进口供应价格,是指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经销企业,从境外进口并出售给其在中国境内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的价格
三、列入监测目录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在每月底前5个工作日内报告当月实际出厂价格等;属于境外进口的,生产企业或国内进口代理(经销)企业应在产品进入口岸,验关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到岸价格和进口供应价格等
批发企业经销国产和进口产品,应在购进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该批购进产品的采购价格等
报告表样式见附表1-3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监测目录的植(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信息
鼓励植(介)入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具体产品的建议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列入监测目录的产品,在价格明显上涨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责成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经销)企业说明价格上涨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
六、列入监测目录的产品,从出厂(进口)到最终零售给患者的流通差价率(额),不得高于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