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以下简称仓单服务)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仓单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服务商】铁矿石仓单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由企业申请、经交易所审批、按照本办法向客户提供铁矿石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买卖服务的现货企业。服务商包括主服务商和辅服务商。主服务商在客户提出购买仓单或客户在其指定的服务地点提出销售仓单时,需承担最低仓单买卖量的义务(以下称为义务仓单买卖量);辅服务商无此义务要求。第三条【仓单服务】仓单服务是指由客户主动提出购买或销售申请,服务商响应,交易所配对后,买卖双方按照本办法完成仓单交收的过程。仓单服务包括客户购买仓单和客户销售仓单。第四条【适用范围】仓单服务按本办法开展相关业务,1/49交易所、会员、服务商、客户等仓单服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仓单单价及服务费】客户购买和销售仓单时均需向服务商支付服务费,无论客户最后决定是否买卖仓单,服务费均不退还。双方交易的仓单单价和服务费单价上限由交易所确定,特殊市场行情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仓单单价服务费单价上限或暂停开展仓单服务(具体计算方法、参数和方法见附件1),服务商按照相关规定对服务费单价进行报价。第六条【业务办理】客户和服务商参与仓单服务应当通过各自的会员办理,以会员的名义在场外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场外系统)进行。会员对客户和服务商参与仓单服务承担履约责任。会员是指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取得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关于参与铁矿石仓单服务的申请》(附件2)等材料,申请开设仓单服务权限,交易所核准及业务培训后,在场外系统公布。会员开展仓单服务前应当与有仓单买卖意向的客户或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模板见附件3),对会员代客户、服务商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服务费、货款、履约担保金、罚款等资金划转的权利进行2/49明确授权。第二章服务商的申请和管理第七条【申请资格】申请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均不得低于1000万元;(2)近两年铁矿石的年均进口量在500万吨以上;(3)申请的义务仓单买卖量符合交易所要求;(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及变更】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商申请表》(附件4)、与会员签订的服务协议、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财务状况证明材料、铁矿石进口量等现货情况证明材料、仓单服务专人授权书等材料,申请服务商资格。交易所核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仓单服务商协议》(附件5),经业务培训后在场外系统公布。服务商不得同时委托多家会员办理仓单服务,需要变更指定会员时,在与原指定会员了结仓单服务相关权利义务后,由新委托的会员重新向交易所递交前款申请。第九条【权利和义务】主服务商须在交易所规定的现有交割地点中指定服务地点(可指定多个地点),及相对应的义务仓单买卖量。主服务商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厂库资格,厂库的存货地点必须在其服务地点中选择。3/49第十条【监督管理】交易所定期对服务商进行评估,并将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务商的资格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服务商资格、暂停主服务商的厂库仓单业务等。第三章客户购买仓单的流程第十一条【购买时间】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1个交易日(含当日)至交割月第5个交易日(含当日)为客户申请购买仓单日(以下简称购买日)。交割月第6个交易日为客户确认购买仓单日(以下简称确认日)。交割月第9个交易日为仓单交收日(以下简称交收日)。第十二条【交易所公布】每个购买日的10:30前,交易所通过场外系统公布当日客户购买仓单的仓单单价和服务费单价上限。第十三条【客户申请、配对】客户申请购买仓单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客户申请】在每个购买日的11:00前,客户可通过会员在场外系统提交购买仓单申请,申请包括仓单数量、客户、会员的业务专人等信息。客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