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建质[2005]26号重新修订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包括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共10大项、44个子项、68个小项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省建管局、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公布的采用8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省建管局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及验收工作
成立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工程质量安全与保障处,负责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各市建筑主管部门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管局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总工程师分会或市建筑主管部门主持示范工程验收工作
第四条示范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推荐上报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
示范工程申报资料为《示范工程申报书》(附件1)一式一份
第五条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建设规模较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共建筑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建筑6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6000万元以上)
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市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
第六条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建管局批准列为省级示范工程,并择优向建设部推荐国家级示范工程
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