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公告第41号)(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促进自主创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实验动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卫生、教育、农业、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省实验动物监测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测试工作
第五条本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和质量监督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生产与使用管理第六条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设立动物实验场所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实验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实验动物种子来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