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摘要]该文从证券诉讼制度和证券责任制度的角度讨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外部约束和制约条件,基本结论是,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有限制裁”和“对普通投资者实行有限的法律保护”的证券诉讼制度和“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的证券责任制度,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制约因素
必须在加大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区分内部人和外部人的责任大小,加强公司内部人的民事责任,“固化”外部人(包括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以期为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诉讼制度民事责任一、引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一个制度,都产生和成长于一定的社会土壤,都有一个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因而其适用性和效果会受一定的客观条件的制约,独立董事制度也不例外
作为一整套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及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制度安排,[1](P327~370)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正式制度具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依靠国家暴力得以维持
非正式制度是对正式制度的拓展、细化和限制,相对而言没有强制力
一个社会中所有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总和,就是制度结构
[2]同时,为了确保人们的行为在制度规定的框架以内,必须有一套强有力的制度实施机制
衡量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要看其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完善以外,更要看其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有效
没有健全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再好的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都会形同虚设,甚至更糟
因此,强制性的制度实施机制是任何契约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
对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制约和影响该制度的正式制度,首先是内部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的外部治理制度,如内部公司治理制度框架、公司董事会制度、公司监事会制度、外部市场机制等等,其次是公司治理制度以外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