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革新张立平陈元庆提要: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与诉权保障密切相关,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应以诉权保障为本位,兼顾审判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诉权保障功效的发挥,不能脱离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条件
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主要是适应计划经济的产物,对诉权保障的不足日益显现
以诉权保障为视角,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予以革新,是民事诉讼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体现和必然要求
以诉权保障为本位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是诉讼制度民主化的内在体现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与诉权保障密切相关
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主要是适应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在诸多方面已难于适应诉权保障的需要
因此,以诉权保障为视角,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予以革新,充分发挥其诉权保障功能,是民事诉讼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
一、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诉权保障的缺陷综观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其诉权保障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级别管辖、法定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管辖权异议等与当事人诉权行使关系比较重要和密切的几个方面
级别管辖:标准不明,阻碍诉权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分工,但在级别管辖的标准上过于抽象,即将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除案件的性质易于把握外,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均边界模糊,当事人和法院均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就当事人而言,在起诉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受理法院,直接影响其对诉权的方便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