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5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运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