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探望权案件有效执行措施浅析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与交往的权利
该权利重在维护未与子女朝夕相处的父母一方与子女间的交往,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联络
建立探望权制度,既是亲子关系的本质体现,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
当前,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日益增多
父母一旦离婚,双方争要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况非常普遍
但由于种种原因,子女通常只能与父母中的一方共同生活,而不得不与父母另一方分离
探望权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其一方面保证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了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自然情感需要,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
一、探望权的确立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所以离婚后父、母各方仍然要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关心成长的义务,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与子女共享亲情之乐的权利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作了如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些规定是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空白,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支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时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立法方式得以真正确立,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完善,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