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港澳台公务员制度差异的原因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下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其公务员制度基本沿袭两地回归前的架构,均具有殖民色彩
香港公务员制度是在英国文官制度和统治殖民地传统形式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是英国文官制度与香港自身的历史和现实条件相结合的产物;而澳门公务员制度中除了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的和具有葡萄牙殖民主义色彩的部分外,绝大部分内容得到保留
台湾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是由原来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发展而来的
历史背景决定港澳台公务员制度的差异
二、港澳台公务员制度体系的比较(一)公务员范围界定香港:香港公务员指在香港政府机构中担任永久性或临时性职位而被列入政府工资级别之一,并直接有财政司支付工资的人员
澳门:澳门公务员指除总督、政务司、立法会议员属政治性职务,法官和检察官产生和管理分别由《法官章程》、《检察官章程》等专门法律规范外,公共行政系统内所有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
台湾:指各级政府机关、公共事业机关、公立学校及其他依法组织的机关中的人员,即指除政务官级民选人员外,有一定职称和职等的人员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香港:共三大职类
该职类主要由政府各部门中负责处理行政事物的公务员组成,包括各部门的行政主任和秘书人员
该职类主要由政府各专业性部门的公务员组成,他们从事专业性的社会服务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执行者
该职类主要包括政府中政务主任以上职位的公务员,他们的职责主要是从事一些与制定、协调政府政策和计划有关的工作,并在本部门监督这些政策和计划的执行,监管人事和资源的应用
澳门:共分为八个职业组别
领导和主管人员:包括各机关领导人员以及主管人员,如司长、副司长、协调员、主席、指挥官、局长、厅长、处长、科长、组长等
高级技术员:包括高级技术员、医生、翻译员、顾问、司法警察探员及其他高级技术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