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号工程局集团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统一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充分发挥文书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办公函〔2011〕5号)和《通号工程有限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通京工程办公【2013】70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及各部门、项目部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第三条文书档案,是指企业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应纳入各企业工作计划,纳入领导工作议程,纳入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文书处理人员(含兼职文书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部门、项目部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由文书处理人员收集整理,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不允许承办部门或个人分散保存
分公司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责任追究制度,不按要求归档、造成文件材料丢失的应-1-追究当事人或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分公司各级文书处理人员在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归档范围,将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二)对归档文件进行价值鉴定,确定保管期限;(三)确定文件材料的秘密等级,绝密文件应单独存放;(四)按照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和特征进行分类整理
第三章归档范围第七条企业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见附件1)及时归档
第八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所属或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附带的文件材料;(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