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1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变更原则和条件第五条(设计变更原则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设计变更原则2)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设计变更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