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卫字﹝2010﹞5号转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单位:现将《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卫妇社发﹝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一0年二月一日1抄送:县计生委安远县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2月1日印发共印30份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签发和使用,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二O一O年一月七日2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3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江西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事务
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