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司法行政、工商、供电、供水、电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在拆迁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