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9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七年九月十三日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保障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正当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加工、使用等活动;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自然人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履行义务记录和相关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个人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个人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个人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个人信用征信实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权授予办法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3页共13页第2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3页第六条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客观记录信用信息,科学、公正制作个人信用产品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二)个人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