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场站、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施设备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场站,是指公共汽车的首末站、枢纽站、中途停靠站、车辆停放场、车辆保养场、候车亭和站牌架等设施
第四条【公交优先原则】公共汽车实施优先发展原则
政府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第2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1页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普遍性服务
第五条【经营方式】公共汽车经营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定车型、定票价、定服务时间、定车辆数制度
第六条【管理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全市公共汽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政策制定、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负责公共汽车服务规范的制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公共汽车客运信息化建设等
宝安、龙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运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检查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与房产、工商物价、公安交警、城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七条【公共汽车监督委员会】市政府组织成立由市交通部门和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与房产、工商物价、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