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论执行听证在执行异议审查中的适用张明执行听证,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等重大事项做出裁决前,由执行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争议的相关事项公开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等的一种司法活动
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充分听取意见做出正确、公正的执行裁决
目前,虽然,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规范中对执行听证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全面推进,社会和民众对于执行工作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这种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设立执行听证制度并将之积极应用到强制执行程序中,必将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法院也尝试执行听证程序,本文主要分析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适用听证程序的问题
一、执行异议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只有两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71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进行审查”,以及第72条至第75条的规定
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而执行异议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
也就是说,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保证